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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活动须知
(请邀请单位在办理邀访活动前,详细阅读本须知,以免触犯相关罚则)                
为使邀请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参访单位,了解邀访程序相关注意事项及处罚规定,
特订定本须知。       

1. 邀请单位对於邀请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背景应先予了解,提供资料,并详实订定其活动计画丶行程,说明其经费来源。於其来台活动期间,依计画负责接待及安排与其专业领域相符之活动,并依「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交流注意事项」办理接待事宜。对许可来台案件,经与大陆受邀单位丶人员联系後,最後确认日程表及来台名单,应即电传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其主要专业活动不得变更。

2.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进入台湾地区,经许可後,因故未能来台者,邀请单位应立即通报境管局注销其旅行证。

3.邀请单位安排行程,应先取得受访单位之同意;如计划拜访政府机关(构)丶国家实验室丶科学工业园区丶生物科技丶研发或其他重要科研单位,应先取得受访单位之同意函,并详载所拜访之部门及联络人电话於「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活动行程表」中。

4.旅行证有效期间自发证之日起算为三个月;在有效期间内未入境者,得於届满後一个月内,填具延期申请书,检附旅行证,向境管局申请延期一次(三个月)。

5.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之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留期间十日,其在三月一日入境,应於三月十一日前出境)。

6.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活动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於入境後,向居住地警察分驻(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手续。未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者,不得申请延期停留。

7.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活动,依规定申请延期者,应於停留期间届满十日前,备齐文件,由邀请单位向境管局办理。

8.邀请单位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提出活动报告(应含来台参访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对台看法及邀请单位对来台参访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之意见)送境管局备查,并应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要求,随时提出活动报告。

9.未依规定办理接待丶安排活动或有其他不当情事者,於一年内对其申请案得不予受理。(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第十七条)。

10.申请人检附之文件有隐匿或虚伪不实,经查察属实者,得撤销其许可,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於三年内对其本人及邀请单位之其他申请案,得不予受理。(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

11.邀请单位有故意虚伪申报或明知为不实文件仍据以申请等情事,经查察属实者,於三年内对其申请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者,并函送检调机关处理。(许可办法 第二十九条)

1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丶工作者,其不予许可期间至少为一年。(许可办法 第二十七条)。

13.使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在台湾地区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八十七条)

14.对於邀请单位所确认之行程,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丶境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将视情况访视或随团了解,邀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15.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宜请申请人及邀请单位事先就其保险事项,自行妥善处理。